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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有雄辩之风的法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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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律师自古有雄辩之风,法国人亦深以其律师的雄辩术为骄傲。辩护律师的思想方法和演说特点被人们自觉地用于维护国家的法律和公共生活道德准则,再加上律师在历史上曾担任法国大革命的代言人,因此律师这一职业在法国享有崇高的声誉和社会威望。 律师的分类。传统意义上的法国律师分为六大类。经过1971年和1990年两次重大立法改革后,目前法国的律师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律师,可以出庭辩论并代理大审法院一级的诉讼程序方面的业务;二是诉讼代理人,专门代理上诉法院的业务;三是专属于最高行政法院和普通最高法院律师,亦称司法助理官或咨询顾问,它的前身是法国大革命前旧王朝的王室参事院律师,由司法部长任命,专门代理法国最高审级的诉讼。这类律师数量被严格限制,自1817年以后,全国只设有60个职位,每个职位最多允许三人执业。目前,这样的律师全法国不超过90名,他们的地位较高,被称为“垄断的职业”。 律师的职责。律师属于司法辅助人员,其职责主要有两项:一是“协助职能”,即协助当事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代表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辩论;二是“代理诉讼”,即代理当事人处理涉及案件的所有程序性事务。律师可以在法国任何地方法院出庭辩护,但只能在其登记注册的律师公会所在地,进行包括撰写诉讼文书在内的一切涉及诉讼程序的行为。这就是所谓的“代理诉讼的属地原则”。 律师的地位及保障。律师业是独立而自由的职业。法律赋予律师一定的权利,包括:律师有自主决定拒绝提供辩护或受理案件的权利;和客户通信往来不受侵犯的权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不受侵犯的权利;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在法院、法庭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系统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律师的报酬。在传统上,辩护律师是以自己的名义自发地走上法庭,自愿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律师受薪被认为有违法国律师职业道德中“独立”的信条。直到1957年,法国才以立法的形式正式授予辩护律师要求其酬金的权利。辩护律师的收费由1971年12月31日法律第10条第2款规定,由律师与当事人协议商定;若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律师费用依惯例而定,根据当事人的财力状况、案件业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已代垫的费用、律师的声誉以及其勤勉程度而有所不同。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法院可以决定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胜诉方当事人律师的酬金开支。 律师不得兼任其他职业,尤其不得从事商业行为、公共行政机关的职务或另外领有一份非律师执业所得的薪水。法律例外准许律师从事的兼职活动仅有:律师可从事教学,兼任公司的司法管理人或公司法定监督委员会委员。 律师的执业方式。法国律师的执业形式有以下几种:独立执业;合伙执业;组建专业民事公司。1990年的律师立法改革规定了公司制的律师所,即联合律师事务所。这种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律师事务所,允许非律师投资律师事务所,如会计师等,不过其中必须有50%的资本和投票权属于在本所执业的专业法律人士。目前法国各大会计师事务所里都设有律师部,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也越来越涉及财税金融等业务。 律师业的立法改革。法国律师立法历经了几次重大改革,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71年改革。1971年12月31日,法国通过第71-1130号法律,以立法形式统一律师业,将言词辩护律师、商事诉讼代理人以及大审法院诉讼代理人三者职能进行了合并,统称律师。至此,法国的律师既能出庭辩论又能处理程序性事务,成为现代意义上的职业律师。但这次改革没有将律师与法律顾问的职能合并。第二阶段:1990年改革。1990年12月31日通过的第90-1259号法律,将律师和法律顾问、企业法务人员的职能进行合并,统称律师,进一步拓宽了律师的从业范围。同年通过的另一重要的律师立法,对法国律师业的执业方式的构建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该项法律正式许可律师可以组建“公司”以开展法律业务,律师可以自行组建公司,也可以联合会计师、公证员等其他自由行业的专业人士共同合作。第三阶段:2004-2006年改革。2004年对法国律师行业是有特殊意义的一年。2004年2月11日通过了一项最新立法(第2004-130号法律)对原律师立法作了重要修改,主要有律师的职业培训,律师的惩戒等内容。另外,2005年12月12日颁布的2005-1549号法律,加强了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第56-1条规定了关于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公会搜查的条款;第100-5条关于通讯监听的规定以及第43条关于共和国检察官地域管辖的规定等均涉及了律师执业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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